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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开展全省规范化县级物价局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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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四川省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9〕14号
【发布日期】 2009-01-15
【实施日期】 2009-0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开展全省规范化县级物价局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自开展创建规范化县级物价局工作以来,各级物价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参与,使此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目前已有55个县级物价局成为全省规范化物价局达标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基层物价工作的开展,根据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的安排,省物价局将在今年继续开展规范化县级物价局的达标验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继续按照省物价局川价发(2005)70号文件要求,把创建规范化县级物价局的工作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来抓。未申报的市、州要抓紧时间尽快申报,已申报的市、州在去年申报的基础上,可再申报1-2个单位,如未有新的申报单位,请将原申报单位的名单重新上报(可不上报推荐材料)。扩权县(市)物价局可直接将申报材料上报省局。
  二、省物价局除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在年内组织验收一批规范化县级物价局达标单位之外,还将对已达标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以促进达标单位更好地发挥其示范作用。
  三、请各地在5月31日前将申报名单上报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未按时上报的市、州,将不列入今年达标验收范围。

200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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