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08]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