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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将老龄事业发展基金足额列入2009年度财政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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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锡署办发〔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15
【实施日期】 2009-0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将老龄事业发展基金足额列入2009年度财政预算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老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工作。加强老龄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优良传统,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水平,实现改革开放成果由人民共享,切实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01)6号)和盟委、行署《关于加强全盟老龄工作的意见》(办字(2004)3号)规定,老龄事业发展基金应根据上年度末老年人实际数,各旗县市(区)按人均3元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据统计,2008年末我盟60岁以上老年人数为107651人,2009年度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应列支老龄事业发展基金32.3万元(见附表)。
  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足额列支财政预算,确保老龄事业发展与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  附件:2009年度老龄事业发展基金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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