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民族地区建设问题的决议
(1991年9月2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省人代常委会决定,省人代常委会民族宗教工委会同省民委、省教育厅,就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在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的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深入民族自治地方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省人代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这个报告。认为,建省三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积极开展民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省民族地区目前仍然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速度缓慢;农业基础设施落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低;交通不便,农副产品流通渠道不畅通;工业基础薄弱,支柱产业不多;教育落后,各方面专业人才匮乏;农村饮水难、照明难、走路难、上学难、治病难、住房难等问题。严重地制约了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应引起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把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搞上去,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共同富裕,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民族地区经济建设问题,既是一项经济任务,又是一项政治任务,它关系到社会主义优越性是否充分体现,关系到海南经济特区建设成败,也关系到民族之间的团结和睦。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尽快使我省少数民族人民在“八五”期间全部脱贫,进而向致富道路迈进。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规划,在“八五”期间,重点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居住、饮水、照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林、牧、副、渔业,适当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争取这些地区的商品经济有较大的发展。资金是民族地区建设急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是关系到民族地区建设战略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省人民政府要按国务院的要求把扶贫重点放到民族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和投资优惠政策,以增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能力。
三、要加强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省贯彻落实。要尽快制定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对民族地区实行更加特殊、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对自治地方实行放权让利,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权利。省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出鼓励知识分子和各类专业人员到民族地区工作的优惠规定,使到民族地区工作的各类专业人员享受比沿海地区更加优惠的待遇。要采取定向培训的方式,为民族地区培养本地教师、医务人员、工农业方面的人才,以适应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
四、要增强民族地区广大干部群众自身的脱贫活力,把“扶贫”与“扶志”结合起来,教育干部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树立自主、自强的信心,依靠自己的双手和智慧,改变生产条件,改变落后面貌。
五、要加强和充实省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好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研究全省民族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经常组织检查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民族地区扶贫领导目标责任制,把“八五”期间每年的扶贫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分解到各级领导身上,真正落实到基层。要认真总结扶贫工作的经验教训,把扶贫资金用好、管好。领导干部要深入到扶贫点协助群众制订脱贫计划和措施,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
六、各自治县和三亚市、通什市人大常委会,要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加强监督,经常组织检查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行民族政策情况的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民族政策的行为,促进民族政策进一步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