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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其他机构  江苏省  
【发文字号】 宁劳社培〔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15
【实施日期】 2009-0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诚信办学,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8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08年6月30日前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年检内容
  (一)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1、培训机构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名称是否一致;
  2、培训机构的主要办事、办学机构所在地与核准地是否一致,如有变动,是否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3、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校长变更是否符合校长任职条件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培训机构的出资人、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生变化。
  (二)设立分教学点的情况
  培训机构是否设有分教学点并经批准单位核准备案。
  (三)培训办学情况
  1、培训机构是否按照核准的培训范围、层次从事培训办学活动;
  2、培训机构有无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等违规行为;
  3、办学许可证期限是否到期;
  4、培训机构各类台帐的建设情况;
  5、办学水平、培训质量、年培训量、就业率、考核取证等培训绩效情况;
  6、社会信誉等综合情况。
  (四)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09年1月11日前做好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进行年检工作布置、发布年检公告。
  (二)自查及报送材料阶段
  1、自查 各培训机构自2009年1月12日起申领或从劳动保障网(www.njlss.gov.cn)下载年检报告书,对照《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标准》进行自我检查。要全面理解年检指标的内涵,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对照,力求做到依据充分、评分准确。在自评中发现不足的要进行自我整改、自我完善,并将整改后的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2、报送材料 各职业培训机构须于2009年3月31日前按行政管理关系将下列材料分别报送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表》(自查评分)和自评报告(按照《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表》中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进行总结,并突出做法和措施)各一份;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4)《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收费备案表》复印件各一份;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2008年度财务报告原件一份(审计报告应当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6)办学场所证明复印件(具体要求见《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
  (7)服务业主要财务指标综合表(附电子版);
  (8)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表(附电子版);
  (9)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信息表(附电子版);
  (10)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审核评估阶段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2009年4月1日起对培训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组织评估小组上门实地检查评估。
  (四)情况汇总和公示阶段
  2009年5月20日至5月31日,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分别按照合格、限期整改及不合格进行公示。
  (五)年检结果处理及反馈阶段
  2009年6月1日至15日,对年检合格的培训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盖年检戳记,发还《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对年检不合格的培训机构,依法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对在年检中有部分事项未能达到年检要求的培训机构,给予其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学员;整改结束后,视复查结果确定合格或不合格,并按上述原则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确认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继续办学资格的一项制度。各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的自查和自评工作,认真准备、填写年检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至年检截止日(2009年3月31日)仍未申报参加年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公告,并寄发《限期年检通知书》。自公告发布和通知书寄发之日(以邮政局戳记日期为准)起,15日内仍未申报参加年检的,按照《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6]185号)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取消办学资格。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吊销办学资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予通过年检,按照年检不合格处理。
  (四)被评为诚信达标及以上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三年内原则上视同为年检合格单位,但仍需按本通知要求填报年检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情况对该部分培训机构进行抽查。
  (五)由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材料直接报相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并将年检结果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联系地址:管家桥55号二楼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4787131、84787106

二ОО九年一月十五日

  附件:1、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书
2、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表
  3、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4、南京市服务业主要财务指标综合表
  5、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表
  6、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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