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08]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