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由市消防大队拟定的《昌吉市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
昌吉市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中央七部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通过开展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农牧民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促进基层政权组织发挥村庄整治消防安全主体作用,不断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着力提高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火灾防控能力,为我市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创建目标
从2009年到2010年,用两年时间进行集中整治,力争全市村、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本达到《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实现村庄消防工作管理有人抓、规划有内容、宣传有声音、群众有意识、灭火有组织。
三、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24号)要求,落实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村庄整治工作。发改委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对消防整治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建设部门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统筹安排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整治内容;安监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统一检查,统一考评验收;农业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在推广使用沼气等新型能源过程中做好防火、防灾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做好农村火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文体部门要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涉农街道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
我市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负责对各单位村庄消防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解决消防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实施步骤和任务
(一)大力宣传,全面部署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工作。(2009年1月1日-3月31日)
一是加强宣传,组织部署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各乡镇、涉农街道要制定下发本辖区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将村庄整治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平安村镇和综合治理范畴统一部署实施,建立并落实考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群防群治作用。
二是开展培训,明确村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任务。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宣贯和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将消防安全整治作为村庄整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技术骨干集中培训的重点内容,印制发放《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确保整治部门技术骨干和乡镇、涉农街道,村民委员会明确村庄消防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
三是加强协调,将消防安全纳入村庄整治工作范围。建设、消防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督促指导乡镇、涉农街道成立由建设、农业、民政、文体、安监等部门联合参加的农村消防整治工作小组,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和村庄整治试点工作内容,纳入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乡镇文化馆、村文化室建设和文明村镇评选等。通过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狠抓经费、人员、指导“三落实”,逐步建立起“政府统筹抓领导,综治文明抓考核,消防建设抓指导,乡村两级抓落实”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
四是明确标准,推进整治试点工作。各乡镇、涉农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新政办发明电(2008)164号)《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四项标准》,建立一批消防安全示范村,推进村庄整治试点工作全面铺开。
五是督促检查,确保完成三年消防安全责任书任务。各乡镇、街道要加快完成《2006—2008年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关于消防建设工作的任务,完成乡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50%的远离专兼职消防队且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应配置l辆消防车或洒水消防两用车(由手抬机动泵及配套使用的移动水罐组装),力争50%以上的村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警务室(文化室)设立消防点,配置手抬机动泵、水带、消防斧、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修建消防水池。
(二)集中整治,有效规范乡镇和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2009年4月1日—l2月30日)
一是统筹部署,完成建制镇以上城镇消防规划编制任务。各乡镇、涉农街道在完成《2006—2008年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任务的基础上,划拨专项资金开展专项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经济条件较好的建制镇应完成专项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经济条件较差的建制镇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由城建、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编制消防规划等方式完成编制任务;乡镇、涉农街道可参照2007年自治区农村现场会推广的乌苏市哈图布呼镇的做法,合理规划村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通道改造、基本消防装备器材配备等工作计划和任务。
二是集中精力,大力整治“城中村”消防安全。各街道要大力开展城中村、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等消防安全治理活动,增建“城中村”公共消防设施,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确保我市“城中村"尽快达到《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国家标准。
三是购置装备,全面加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各乡镇l00%的远离专兼职消防队且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应配置l辆消防车或洒水消防两用车,成立专兼职消防队,承担乡镇的火灾扑救工作任务,有力提高乡镇抗御火灾风险能力。市农村消防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以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三)达标创建,全面改善村庄消防安全环境。(2010年1月1日—l1月30日)
2010年全面实施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按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国家标准,100%的村、乡(镇)消防安全整治创建活动达标,全市实现“一乡一车一消防站、一村一罐一义务队”的农村消防工作模式。
一是因地制宜,完成村庄消防规划。市消防大队要积极指导村庄完成消防规划编制任务。结合实际,参照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布尔增村的做法,合理规划村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通道改造、基本消防装备器材配备等工作计划和任务,确保辖区100%的村庄完成消防规划。
二是购置装备,加强村镇消防队伍建设。无消防站的乡镇,均配置1辆消防车或洒水消防两用车(由手抬机动泵及配套使用的移动水罐组装);5000人以上的村庄设立义务消防值班室和义务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公约,落实防火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制度,配备通信设备和灭火设施,修建消防水池并设置消防车取水口。合理利用现有“农讯通”、高音喇叭等通讯工作,建立火灾联络、义务消防队员集结等预警和处置机制。力争所有村庄达到“一村一义务队,一移动罐,一机动泵,两枪十带”等消防基础设施配置标准。
三是全面整治,有效规范村庄消防安全环境。乡镇、涉农街道农村消防整治工作小组要积极督促指导各村消防整治工作,提前入手、及早介入,结合抗震安居工程和人居环境改造,加快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规范村庄消防安全管理,结合“五清、五改、五通”工作,统筹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加强消防通道和水源建设,着力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全面减少火灾诱发因素。各乡镇、涉农街道农村消防整治工作小组要统筹安排部署为期两年的农村消防整治工作,统一检查考评,力争全市所有村庄基本达到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四项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统筹规划,密切配合。建委、农业、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紧紧抓住《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实施的有利时机,统筹规划,通力协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24号)和《关于加强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18号)中的职责分工,积极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平安建设等考核验收内容,切实做到消防整治与村庄整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
(二)点面结合,整体推进。各乡镇、涉农街道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工作方法,制定具体的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乡镇村庄整治工作的帮扶指导,树立本地村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典型,同时,有计划地在其他村庄全面推开整治工作,推动我市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工作的整体发展。
(三)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各乡镇、涉农街道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要立足农村实际,以提高意识、加强服务、规范管理为主,以改善设施条件为辅,坚持因地制宜,按需规划,分类指导,不搞形式主义,不强求一律。要着重做好农村消防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要根据现有村庄规模、区域位置、发展状况等因素,重点解决好村庄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间距和消防水源问题,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
(四)完善机制,注重长效。各乡镇、涉农街道要建立自下而上,分工明确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市、乡镇、村三级监管,建立健全考评奖惩机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将乡镇、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范围,适时对乡镇、涉农街道,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进行考评验收,评比结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兑现奖惩。
附件1:
昌吉市农村消防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付岩林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严树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建委主任
崔林章 市发改委主任
王 泓 市财政局局长
陈 旭 市安监局局长
冯 卫 市农业局局长
张以廷 市民政局局长
于佩英 市文体局局长
韩胜利 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高 辉 市公安局副局长
董芳芳 市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的原则,实现管理有人抓、规划有内容、经费有保障、宣传有声音、农民有意识、灭火有组织、自救有能力、火灾损失少的工作目标。
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和谐村镇建设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农村消防工作开展检查,落实奖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的发展,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具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做好农村火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
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纳入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内容。
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
新闻、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内容。农村学校每学期应当安排两次以上消防安全教育课程,学生放假前应当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范畴,在日常工作中统筹安排,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置必要的宣传工具,结合普法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工作及群众集会时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二)开展消防检查,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落实消防规划,做到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水源充足;
(四)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和多种类型的义务消防组织,保障必要的经费。
第十条 乡、镇公安派出所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村民委员开展消防工作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三)指导乡、镇专(兼)职消防队和村义务消防组织开展工作;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一)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每年至少组织对本村居民点入户检查一次;
(二)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每月应利用村广播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每年组织村民观看一次防火教育片,为老、弱、病、残人员和留守儿童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四)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火灾:
(一)禁止在堆场等可燃物相对集中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丢弃火种;
(二)实施木板房、茅草房改造和农灶、电气线路改造时,采取防火措施,提高住宅建筑耐火等级;
(三)储存饲料、草料、柴禾等可燃物品应当远离火源、电源及主要道路。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和修订乡镇、村庄、国有农场等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纳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内容。
已编制、修订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应当及时补充。总体规划中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 农村应当利用渠道、水塔、水井、天然水源因地制宜建设消防取水点、应急灭火用的蓄水池,保障灭火用水需要。设有供水管网的乡镇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中一并实施消火栓建设。
第十五条 大风天气禁止在户外烧水、做饭、打馕、明火取暖、焚烧物品、随意乱倒灰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特点,根据需要发布“禁火令”,“禁火令”应对禁火的期限和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气象预报服务,及时发出大风警报。供电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设施、线路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供电安全。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辖区“禁火令”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农村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粮食、棉花、榨油等可燃物加工、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农村名胜古迹的管理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工作。民族文化村和旅游区(点)的建设、改造,应当符合消防规划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十八条 以旅游经营为目的,利用农村庭院、果园、林地等场所开办农家乐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及装备配备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村义务消防组织应当配备手抬机动泵或可实现灭火功能的车辆以及配套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 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应当给予专(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适当补贴。专(兼)职消防人员和义务消防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出警途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待遇;属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申报。
第二十一条 农村火灾的扑救贯彻救人第一、立足自救、确保重点的指导思想。
农村发生火灾,失火单位或者村委会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临近单位、村应当给予支援;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场,组织救助遇险人员、扑救火灾。
第二十二条 开展农村消防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民经济负担。
第二十三条 兵团农牧团场的消防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