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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2008年度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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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文字号】 川经[2009]20号
【发布日期】 2009-01-16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2008年度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情况的通报
川经[2009]20号

 

各产煤市(州)、扩权试点县(市):
自2008年8月1日我省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煤调基金”)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产煤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的共同努力,截止2008年12月31日,已上缴省财政的煤调基金累计金额为10166万元。其中,攀枝花市、乐山市、威远县、盐边县、仁寿县、广元市旺苍县等市、县党委和政府对煤调基金工作领导重视、工作到位、机构健全,当地地方税务局和煤炭基金管理办公室通力协作,宣贯得力,措施得当,基金征收工作开展较好,为我省煤调基金征收工作起到了好的带头作用,现予以通报表扬。
全省各产煤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要认真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煤调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为我省电煤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为我省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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