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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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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61-06-01
【实施日期】 1961-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5月9日来函已收到。关于今后判决是否适用“教育释放”问题,我们认为,“教育释放”今后仍不应作为一种刑事处分适用。如果被告人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确实没有犯罪行为,无论他有无缺点、过失,都应当实事求是地判决无罪,不能用“教育释放”的办法,更不能做出“教育释放”的判决。如果犯罪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予以训诫,以警惕他自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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