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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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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部国际合作司2009年第1号
【发布日期】 2009-01-19
【实施日期】 2009-03-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生效的公告
部国际合作司2009年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8年12月9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有关加入《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加入书,同时声明如下:
  一、本公约第七条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航行船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本公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另行通知前,本公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约将于2009年3月9日对我生效,同时适用于澳门特区,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区。
  现将公约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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