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市属五·七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其他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文字号】
新克政发〔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20
【实施日期】 2009-01-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市属五·七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三个群体”(困难群体、优抚群体、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生活保障水平,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市委九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物价综合指数、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市属五·七工生活补贴标准。 具体调整如下: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1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5元。 2.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3.市属“五·七”工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生活补贴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生活补贴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170元。 城乡低保对象15元生活补贴和5元粮油补贴继续发放。此次提高标准的支出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市属“五·七”工生活补贴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