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近一个时期,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市就业工作压力增大。为化解金融危机对就业工作的影响,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经济保增长、民生保就业、社会保和谐”的工作目标,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当前就业工作实际,市政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失业预警和调控,控制失业人数增长
(一)对中小型企业失业情况开展摸底调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中小型企业用工调查组,从2009年1月起,对辖区内的中小型企业开展逐户调查,主要是摸清和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状况,制定防范金融危机的失业应急预案,做到提前部署、早做安排、预防在先,确保企业劳动关系和就业状况稳定。
(二)对全市重点行业和企业开展失业调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用工联络制度,对重点行业和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重点监测,鼓励企业通过稳定岗位、减少裁员、缩短工时等方式,实现职工队伍稳定。对有可能出现较大规模裁员的行业和企业列出清单,与企业决策层和企业工会组织加强协商沟通,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对确需裁员的企业,严格规范裁员行为,凡是裁减人员在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并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全程监督实施,并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三)发挥失业保险金保障作用。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力度,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范围,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储备,增强支付能力。要主动到破产倒闭企业、裁员较多的企业开展工作,准确掌握企业失业人员情况,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全部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落实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对符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条件的农民工,要实行“受理、审批、发放”一条龙服务,将一次性生活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结合当前新形势、新要求,动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四)利用社区和村劳动保障平台开展失业监控。各县(区)政府要把社区和村劳动保障工作站作为失业情况监测点,随时掌握辖区内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和返回我市的本溪籍高校毕业生的失业情况,并建立专门台账。近期要重点对零就业家庭、棚户区回迁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因金融危机影响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出现一户帮扶一户,保持动态为零;对有就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和本溪籍高校毕业生及时开展就业援助。
二、加大岗位挖掘力度,保证岗位需求
(五)向能够吸纳就业的行业和企业实行政策性倾斜。开展“就业优惠政策进企业”活动,优先向吸纳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以及对拉动就业作用明显的在建项目企业,提供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的非公益性岗位补贴、企业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30%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或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
(六)围绕沈阳经济区发展需求,大力开展劳动力资源带技能转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省就业网资源共享平台,了解沈阳经济区范围内企业的用工情况,特别是要根据“沈本一体化”发展需求,大力引导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培训,实现劳动力资源带技能转移,推动沈阳经济区域一体化发展,增强抵御金融危机能力。
(七)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拓展服务功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好就业网和就业信息系统,发挥我市劳动保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覆盖的优势和作用,及时向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岗位信息;要取消企业进入劳动力市场招聘的门槛,鼓励企业多进场、多招聘。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分析,要利用媒体每月向社会公布一次用工信息,引导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
三、及时调整就业培训方向,稳定就业形势
(八)开展企业职工内部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增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支出,鼓励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对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并开展转岗培训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连续5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经济困难时期不裁员,积极组织职工集中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九)要将职业技能事前鉴定变为事后鉴定。对因金融危机影响产生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不经过事前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对他们进行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为他们开通绿色通道,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十)继续实施“就业跟着项目走,培训围着需求转”主题实践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紧紧围绕我市确定的重点项目企业,深入开展用工调查,特别是要充分利用我市建立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的契机,及时深入到已经进驻的医药企业了解用工需求,提供免费的就业招聘和岗前培训服务。对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的项目企业培训基地,要提供全额培训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项目企业,要向其提供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的非公益性岗位补贴、企业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30%的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头人创办的项目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四、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十一)延续公益性岗位援助和“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援助政策。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期限可再延长3年,按政策重新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对享受3年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但如果失去公益性岗位后可能重新致贫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等特殊困难群体要继续保留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对少数不符合条件,但确需帮扶的失业人员,也要纳入公益性岗位援助范围。“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援助政策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十二)做好公益性岗位储备。全市要储备5000个公益性岗位,其中:市本级储备2000个、县(区)各自储备500个,随时用于安置因金融危机影响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继续开发传统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要不断创新公益性岗位工种,把需求旺盛的健康管理师、花艺环境设计师、育婴师、公共营养师、形象设计师、社会文化指导员、社区服务(助残、护老、托幼、物业等)、居家养老、老年康复、残疾人康复、老年人临终关怀、服务外包等领域作为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的重点。同时,继续做好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认定和管理,通过政策扶持,促进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提高他们的就业稳定性。
(十三)不停顿地组织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招聘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行动,并做到市中心劳动力市场每周召开3次,县(区)每周召开2-3次就业洽谈会。同时根据全市企业裁员情况,还要随时召开专项就业援助活动,及时为因金融危机影响产生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和返回我市的本溪籍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培训、送岗位,为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政策帮扶。
五、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引领创业带动就业
(十四)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各类创业培训机构要将创业培训重点转向因金融危机影响产生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帮助他们树立创业理念,掌握创业知识,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五)利用创业孵化基地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要为进入基地的创业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小额担保贷款、非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和经营产地,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
(十六)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做好协调和沟通,给创业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要根据下岗失业人员所办企业类型、自谋职业和吸纳就业的实际情况,及时保证相关的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十七)开展创业咨询,提供创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创业服务窗口,设专人开展服务。要及时组织创业专家咨询团成员和创业指导师,开展上门服务、电话咨询、集中辅导,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提供持续有效的专业化指导服务,降低创业风险。
(十八)开展“一条龙”创业扶持计划。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筛选出一批适合的创业项目推荐给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并向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咨询等“一条龙”创业扶持措施,提高创业项目转化效率和创业成功率。
(十九)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扶持力度。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时要简化手续,降低担保门槛,将公务员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提供担保的范围扩大到石油、烟草、电业、移动、联通等具有稳定收入的国有大型企业和省直企业人员。
(二十)向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创业人员一次性支付失业保险金。对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过程中,缺少创业资金的,凭工商注册登记和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可把按月支付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他们作为创业经费,扶持其创业。
(二十一)落实棚改回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借款。棚改回迁后具有城镇户口的下岗失业人员,在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时,可视其需要,向其提供额度为每人1万元至3万元的自主创业资金借款,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定、发放、回收等管理工作。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