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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凭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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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穗建筑[2009]46号
【发布日期】 2009-01-20
【实施日期】 2009-0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凭据问题的通知

市墙革节能管理办公室,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建筑[2007]483号)的要求,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由市墙革节能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向缴款单位开具《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缴款单位用第四联原件办理施工许可证。根据市财政局有关非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的最新要求,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广州市全面启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按规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纳入此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启用该系统后,《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只有三联,没有第四联用于缴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为确保专项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方便企业办事,经与市墙革节能办协商,决定用《广东省非收入(电子)票据》第二联复印件,由市墙革节能办加具“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手续已齐备”意见并加盖票据专用章后,发给相关企业,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凭据。
  特此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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