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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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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1-21
【实施日期】 2009-0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据此,从2009年2月1日起,我局对所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相应的调整,现通知如下:
  电脑编码尾数为0、1、2、3、4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前;电脑编码尾数为5、6、7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为次月20日前;电脑编码尾数为8、9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为次月25日前。其他规则不变。
  另外,由于2009年元旦放假3天(1月1日—1月3日)、春节放假7天(1月25日—1月31日),电脑编码尾数为8、9纳税人应申报的地方各税,2009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统一顺延4天,至2月4日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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