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门,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意见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监察局
聊城市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聊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聊城市国资委
聊城市审计局
(2008年12月)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近几年来,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规定,逐步完善收缴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对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范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界限不够明确,以及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还存在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别单位存在自立名目收费、变相收费等乱收费问题;二是有的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报批,仍存在自行减、免、缓政府非税收入等行为;三是个别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通过私开自制票据,截留、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的甚至私设小金库;四是有些单位利用占有的国有资产,通过出租、出借或收取广告收入等形式为小集体谋取利益;五是通过私自开设银行账户,转移或滞留政府非税收入。以上问题的存在,扰乱了经济发展环境,滋生了腐败,败坏了社会风气。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政府分配关系,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委托征收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要按照“收支两条线”和“金财工程”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一)清理整顿收费、基金项目。市财政、物价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进行彻底清理、重新审定,统一编制《聊城市市级收费基金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凡是收费、罚款设有上下限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对具有执罚职能的部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罚(没)款许可证》,做到亮证罚款。
(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缓行为。各执收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在缴费单位没有交足政府非税收入前,不得办理下一环节的手续。对政府投资兴建的社会公益项目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需减、免、缓政府非税收入的,可先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执收部门核实后,涉及行政审批并在行政服务大厅缴费的单位,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汇总,报市财政局联合会审后,连同服务大厅以外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一并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机关。除另有规定外,执收执罚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市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对“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核销和检查等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
(四)实行行政服务大厅集中收费。缴纳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先由执收部门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然后缴款人持缴款书到行政服务大厅代收银行窗口缴款。对缴款人数多且缴费时间集中的各类学校,以及因路途远、收款量大,且单笔金额小的执收部门,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代收银行进点收款或由执收部门代收后集中汇缴财政专户。
三、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
(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举报办法,并设立举报电话,随时受理群众举报与投诉。对举报的问题查实后,要依据《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及时处理,并限期整改。
(二)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监察、财政、国资委、物价、审计、人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在做好日常监督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定期开展政府非税收入专项检查。
(三)加大查处力度。对执收执罚单位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自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及擅自减、免、缓政府非税收入等行为,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市、区)、聊城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
聊城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管理,规范减、免、缓审批程序,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减、免、缓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需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研究;有省以上文件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且缴费(基金)比较困难,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根据情况申请减、免、缓。
(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军事用房、义务教育、高中和职业教育教学用房、福利院建设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用房等;
(二)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三)其他需要减、免、缓征的项目。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涉及行政审批并在行政服务大厅缴费的,由项目单位提出减、免、缓申请,经执收部门核实后,报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其他缴费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提报减、免、缓申请。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根据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表格汇总后,报市财政局联合会审,由市财政局连同服务大厅以外的项目一并以请示的形式报市政府研究。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复,下达文件通知缴费单位执行,并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相关执收部门。
第五条 市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缓的日常监管。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