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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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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62-03-19
【实施日期】 1962-03-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抄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对我院1962年2月10日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案件的复查和改判问题的批复所提的意见,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随着行政区域的变更,分别划归几个法院管辖,其对划出地区的案件管辖权业经分别移交给该管的新设法院,新设法院自应依法在所辖地区内行使审判权,包括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①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职权。因此,原法院所判案件,凡属已划出地区的都应移送该管新设法院接管,案件的复查和改判也由新设法院处理。新设法院在改判案件时,应说明本案原系由原法院判决,现因本案已由该院接管,依法由该院重新作出判决或裁定。

          ①这里指的是1954年9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按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为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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