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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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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菏政办字〔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1-21
【实施日期】 2009-0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城市防火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给城市居民提供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设施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城市消防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投入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违反和修改规划,没有城市消防规划的县区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消防规划编制经费和消防栓的建设及维护经费要纳入城市建设预算管理,根据新建和维护消防设施规模,拨付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三、在城市道路规划建设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提规划条件中,必须按照规划要求提出应建的消防设施;城建、水利部门在供水管网设计时,要根据规划条件,统一进行规划设计;设计图纸应由消防部门审核,否则不予审批。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部门审核后的消防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消防部门要全过程参与督导检查,如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行验收和投入使用。
  五、消防设施的检查要列入市政公共设施的检查范围,消防设施的维护要列入城建、水利部门的维护范围,消防部门要积极配合。
  六、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在消防规划完成前,要根据轻重缓急先列出今年实施消防栓建设的城市道路及消防栓建设数量,按计划逐步实施。菏泽城区要在2009年底前将已有给水管网的城市道路全部补建消防栓,各新建、在建的小区、企业要按照标准建齐消防栓。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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