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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处理宅基、场园、坟地等民事案件的复函(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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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62-07-18
【实施日期】 1962-07-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处理宅基、场园、坟地等民事案件的复函(节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6月18日[62]东法民字第272号关于当前处理宅基、场园等民事案件的请示报告已收阅。对其中的许多问题,现在中央还没有规定统一的解决办法。你们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先提出这些处理的意见,很有必要。但这些意见,必须限制在政策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之内,不能超出它的范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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