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三十二、随附单证”项下第(三)项内容的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号
【发布日期】 2009-01-22
【实施日期】 2009-0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三十二、随附单证”项下第(三)项内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号

 

  为进一步明确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要求,现将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三十二、随附单证”项下的第(三)项内容修订如下:
  1.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均按以下要求填报: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选择“01”、“02”、“03”、“04”、“05”、“06”、“07”、“08”、“09”、“10”、“11”填报。
  “01”为“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02”为“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4”为“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5”为“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
  “06”为“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进口货物;
  “07”为“中巴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08”为“中智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09”为“对也门等国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
  “10”为“中新(西兰)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11”为“中新(加坡)自贸区”项下的进出口货物。
  2.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的“< >”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商品,应填报为:“Y”和“<03>”。一票进口货物中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有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
  (2)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 >”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01:1-3,5>”。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