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全市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全市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全市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
为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税收流失,进一步加强公安、国税、地税、财政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确保全市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根据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建立打击涉税犯罪协作机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协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站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打击涉税犯罪协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涉税犯罪案件比较猖獗,一些不法分子大肆偷税、骗税、逃税和抗税,并且作案手法不断翻新,偷逃税款案件不断上升,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较为突出,制售开假发票案范围较大,所涉及到的税款金额越来越高,暴力抗税案件时有发生,拖欠税款的钉子户越来越多,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财税收入造成巨大损失。在侦办涉税案件中,部门独立工作受职能限制,无法深挖细查,使可能已经显露的犯罪线索中断,国家税收利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因此,有必要加强公安、税务部门间的沟通配合,形成打击涉税犯罪的合力。各级公安、税务部门要站在维护好全市经济建设大局的高度,站在维护好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协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这种工作协作机制逐渐走向成熟规范,在现实斗争中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二、切实提高重视程度和领导力度,为侦办涉税案件提供坚强后盾和有力保障
目前我市打击涉税犯罪活动所面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较多,个别企业采取销售不走账、设置两套账、做假账、非法取得抵扣凭证等手段进行偷税比较普遍,不认为偷税是犯罪行为,对正常的调查取证不配合。对此,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摒弃那些以妨碍市场经济秩序、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来换取暂时利益的想法,始终保持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处于公平竞争、良好有序的局面。要坚决杜绝说情风,切实为侦办涉税案件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办案环境。各级领导要加强对侦办涉税案件的领导力度,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确保丹东的财税收入和打击涉税犯罪工作有突破性进展。
三、明确职责分工,相互支持配合,严格涉税案件移送程序
在打击涉税犯罪工作中,全市各级公安、税务部门既要各司其职、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又要通力合作、强化彼此间的支持配合。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查处涉税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并随案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认定偷税额度鉴定结论书、涉嫌物品清单、稽查报告等有关材料。公安部门要在接受案件起的3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税务部门;对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不予立案的,应说明不立案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的税务部门,同时退回有关案卷材料。工作中,公安、税务部门既要着眼于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又要注重保障国家税款不受流失。公安部门在办理涉税犯罪案件中,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税或阻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大查办力度,确保税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法的严肃性。
四、畅通信息沟通渠道,确保协作配合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1、相互提供支持,形成打击合力。按照《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协作办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公通[2008]1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安与税务部门的协作配合。税务部门在侦办重大复杂涉税案件时,需要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的,公安经侦部门接到税务稽查局申请报告后,要立即派员协同作战。公安机关在自侦涉税案件时,在业务技术方面需要援助的,税务机关应全力支持。通过捆绑式的工作方式,切实形成打击的合力,有效遏制我市涉税犯罪活动。
2、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公安、税务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紧急情况,可根据需要随时召集。联席会议成员由公安机关分管经侦工作的领导、国税和地税机关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以及公安经侦部门、国地税稽查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检、法、财政等相关单位参加。通过联席会议:一是分析一个时期以来的税收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相应的打击、遏制措施;二是针对重特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制订专门的侦查、稽查工作方案;三是传递工作中收集的涉税违法犯罪情报信息;四是解决协作办案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五是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六是会签有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文件;七是向本级政府报告及双方工作的重大问题。
3、建立警税联络员制度。成立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税务机关的稽查部门组成的联合办公室,并在双方设立专门办公地点,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沟通涉税案件信息,调取涉案单位相关基础资料;了解双方相关工作计划、进度和重点;做好相应的协作和配合工作;掌握、反馈双方移送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双方办案协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开展对涉嫌重大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和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4、建立涉税案件的预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经税侦部门要通过创办"税侦工作信息"、"预警提示"、"税侦工作简报"等载体,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及税务部门提供涉税犯罪信息。要加大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秘密力量建设和阵地控制工作,充分发挥秘密力量和阵地控制在提供情报线索、侦查破案和缉捕犯罪嫌疑人等方面的作用。
五、严格规范追缴税款入库工作
全市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严格规范税侦办案经费的通知》(公经 [2002]241号)要求,对侦办涉税犯罪案件中查缴的税款和罚没款,应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及时追缴入库,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占用。
税务部门要对公安部门侦办案件中协助追缴税款的纳税人完税证复印件上注明"公安追缴"字样并盖章确认。财政部门凭公安和税务部门的有关缴款凭证,将公安局协助追缴国、地税款额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核定的数额拨付给公安局,作为办案经费不足的补充。具体拨付事宜由市财政和公安部门另行议定。其中,涉及县(市)区部分由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处理。同时,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协助追缴的税款,不列入各地年度预算内计划。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