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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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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6-09-20
【实施日期】 1956-09-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哪些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五六年五月(56)法办字第5006号的报告已经收到。关于哪些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不实行陪审、合议制度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决议:

        (一)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民事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实行陪审、合议制度,尽量少采用由审判员一人独自审判的办法。

        (二)审判员如果认为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独自审判的时候,必须报经院长 或者庭长决定。

        (三)关于哪些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不必实行陪审、合议制度的问题,在法律尚无具体规定以前,可以由各地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总结以往审判实践经验后,定出临时办法,在本法院内部试行,并报本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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