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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农村市场情况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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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1-24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农村市场情况的紧急通知

 

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四川、陕西、青岛省(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农村市场监测,掌握农村消费动态,根据部领导指示,我们选择了部分重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见附件1)作为商务部农村市场监测样本点报送农村市场情况。监测数据为本企业在县及县以下地区所有商品销售额及食品、烟酒、服装、家电等四大类商品销售额(格式见附件2)。农村市场监测数据实行日报制,由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市场运行司报送,同时抄送市场建设司。
  为做好春节市场监测工作,从年三十到正月初六每天上午10:00报送前一天的销售数据(同比数据按照农历计算,如报送正月初一数据的同时,报送上一年正月初一的数据)。
  请通知你省(市)所属企业指定专人负责销售数据的直报工作,并确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附件:1.农村市场监测样本点企业名单
     2.报送格式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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