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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丁基胶塞的头孢类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黑龙江省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注综〔2009〕14号
【发布日期】 2009-02-01
【实施日期】 2009-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丁基胶塞的头孢类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丁基胶塞的头孢类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765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并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使用丁基胶塞的监管。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一日

  附件:

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丁基胶塞的头孢类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7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解决头孢类注射剂澄清度问题,保证产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对使用丁基胶塞生产头孢类注射剂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落实《关于做好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处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市函(2008)118号)的基础上,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使用丁基胶塞的监管。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注册时的相容性实验确定的丁基胶塞生产药品,若变更丁基胶塞的生产厂家,应对药品与变更的丁基胶塞相容性进行实验验证,符合要求并报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二、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同时,为保证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的供应,国家局委托中检所制定了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与丁基胶塞相容性加速实验方法(见附件)。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此方法转发辖区内头孢类注射剂药品生产企业并加强监督。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生产企业应依据此方法,在选择丁基胶塞生产药品时进行相容性实验,并对购入的每批丁基胶塞和生产的每批药品出厂前,依此方法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对于其他头孢类注射剂,药品生产企业可参考该方法,自行建立适宜的快速验证方法。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头孢类注射剂,特别是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的抽验力度,重点对生产环节产品的澄清度开展监督抽验,监督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对违法违规生产的,一经查实,依法处理。
  四、2009年,国家局将统一安排针对头孢类注射剂的重点品种开展抽验工作,同时对上述工作进行评估,完善相应的监管措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附件: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与丁基胶塞相容性加速实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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