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卫生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母婴三证”科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大企业卫生处,市属、市管各有关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母婴三证”科学管理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母婴三证”)工本费。2008年底库存“母婴三证”继续使用,已交订购费结算事宜待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出台后一并处理。
二、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母婴三证”的管理由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确因工作需要,区县“母婴三证”的发放等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需在2009年2月15日前出具书面委托函,并同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发放实行审批制。《出生医学证明》可由助产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发放。
1、申请成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的助产机构,需具备网络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儿童保健及孕产妇保健必备条件(见附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申请表(省厅文件附件1)一式两份,由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盖章后,于2009年2月3日前集中报市卫生局基妇科。市属、市管有关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申请表,单位盖章后直接报市卫生局基妇科。
2、不具备网络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儿童保健及孕产妇保健必备条件的助产机构,可委托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代为发放,并需在2009年2月3日前出具书面委托函,同时报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2009年2月3日前未提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申请或未经省卫生厅审核批准的单位,禁止发放《出生医学证明》。2009年2月3日前未书面委托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代为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将取消其助产技术服务资格。
四、使用全省统一的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进一步严格母婴证件管理。
二○○九年二月一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母婴三证”科学管理的通知
鲁卫妇社发(2009)1号
各市卫生局,省妇幼保健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卫生妇社发[2008]2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出生医学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母婴三证”)的科学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取消和停止收取“母婴三证”工本费,2008年底库存“母婴三证”继续使用,已交订购费结算事宜待卫生部有关规定出台后一并处理。
二、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重申“母婴三证”的管理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确因工作需要,“母婴三证”的发放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届时需出具书面委托函。
三、进一步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的科学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和发放,或结合工作实际,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由助产医疗保健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妇幼保健机构集中发放。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发放实行审批制。各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须先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备案表和发放申请表”,向所在市的县(市、区)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卫生局按要求进行初审,市卫生局复审,一式2份报我厅审核批准。通过审核的单位将成为《出生医学证明》法定发放单位,其他未经审批的单位一律不许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备案表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汇总、整理和上报。
五、全省各级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统一使用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并在原先运行系统的基础上,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增配相应的设备,做到杜绝假证,防止错证,减少废证,提高妇幼保健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推进我省“母婴三证”的科学管理水平。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备案表
3、《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