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服务业发展,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资源型城市转型,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近年来,淮北市服务业有了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仍存在着总量不大、结构不优、水平不高、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明显滞后,新兴服务业发展很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工业经济的发展,影响到淮北市经济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因此,我们在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快服务业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7)70号)和《淮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淮北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7—2015年)所确定的服务业发展总体方向、基本思路和发展重点,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进入门槛 (一)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现代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企业开放的现代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 企业开放;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业企业。加大服务业利用外资项目的储备、包装和推介力度,提高服务业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新设立的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的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其首期注册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20%以上,其余部分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未按期到位的,可以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三)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不影响公共利益、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经社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作为经营场所予以登记。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企业住所有效证明。 (四)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手续。除药品、食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等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可在其批准的许可证上标明许可的行政区域范围。 二、实行财税扶持政策 (一)商贸服务业 1. 加大对重点区域商贸服务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对老城区商贸服务业的经营设施进行提升改造,提高商业集聚程度;鼓励商贸企业对新城区和开发区餐饮、住宿、购物中心等投资建设,对新建购物中心、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大型商业网点,整体经营面积、营业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非出售、非分割出售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带动作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或奖励。 2. 鼓励企业加大对餐饮、住宿、连锁经营等方面的投资或改造,对投资或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其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每年给予50%的补助或奖励。 3. 对新建成的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公寓式酒店或连锁酒店以及建筑面积3000m2以上的大型餐饮企业,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给予50%的补助或奖励;对新晋级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的酒店,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 4. 培育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确定一批重点培育的流通企业,扶持其尽快做大做强,增强核心竞争力;对年度经营规模进入全省同行业10强或综合实力跻身全国同行业前100强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或奖励。 5. 大力培育专业市场。加快各类专业市场的建设进度;发展产地型特色农产品市场,提高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城乡流通一体化建设。根据其投资额和发展前景给予一次性的补助或奖励。 (二)现代物流业 1. 对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其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50%补助,第二年给予30%补助,第三年给予10%补助。 2. 对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运输企业,其货物运输、装卸业务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30%补助,第二年给予10%补助。 3. 对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80%补助,第二年给予50%补助,第三年给予30%补助。 4. 积极争取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扶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现代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加快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物流集团。 (三)信息技术服务业 1. 生产服务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 对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开发服务企业,其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80%补助,第二年给予50%补助,第三年给予30%补助。 3.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 年。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4. 对符合本市鼓励行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其相关业务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30%补助。 (四)金融服务业 1. 经批准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按其营业税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50%补助,第二年给予30%补助,第三年给予20%补助。 2. 对引进的国内外金融机构,给予其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前两年给予100%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 3. 对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的企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50%补助,第二年给予30%补助。 4.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新税法实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 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起计算。 (五)旅游会展业 1. 对新开辟的并经上级相关部门认定的旅游景点、对新晋级为国家3A级、4A级的旅游风景区,给予一次性补助。 2. 对引进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及会展服务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务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30%补助,第二年给予20%补助,第三年给予10%补助。 (六)中介服务业 对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200㎡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助。 (七)文化传媒业 对引进的列入政府扶持的大型文化经营活动企业,按其实现的税收收入形成地方新增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50%补助,第二年给予30%补助,第三年给予20%补助。 (八)社区服务业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民政部门核准,税务部门审批,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属民办非企业性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区服务项目,民政部门颁发《社区服务单位许可证》后即可挂牌营业,并免征各种行政性收费;对以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的“社区双进工程”项目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开展社区标准化升级改造,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完善社区商业服务业业态。 三、保障项目用地 (一)优化城市用地结构,科学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比例。对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域进行科学规划布局,为现代服务业预留发展空间。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鼓励服务业项目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优先办理供地手续。对在开发区和新城区范围内税收潜力大、吸纳就业多的现代商贸、旅游、会展等项目,在用地政策上给予扶持。 (二)保障对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建成后非出售、非分割出售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但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对列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当年度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并与工业企业一样对待。 四、加大价格扶持力度 实行产业间同等的价格(收费)政策。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与工业企业同价。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逐步缩小服务业(桑拿、洗浴、洗车等除外)用水价格与工业用水价格差距,2010年上半年实现并轨同价;服务业用电价格统一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对100千伏安以下的商业企业(桑拿、洗浴、歌舞厅、网吧等除外),可自愿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分时电价或目录电价。 五、实施资金激励机制 (一)建立服务业考核指标体系。将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列入市对县区、市直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奖励政策涉及税收地方新增财力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三)具体的激励机制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经费每年10万元。建立促进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市服务业决策部署、规划布局和政策扶持等重大问题。配套措施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二)建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市政府从2009年开始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000万元,以后视财力情况适量增加,按照“突出重点、绩效挂钩”的原则,主要用于支持和激励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带动性强的重点项目的引进、传统服务业的提升改造、新型业态的扩大运用、新兴现代服务业与公益性服务业的发展、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域建设,农村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年度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各类服务业企业,扶持可采用奖励、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县(区)政府也要安排服务业引导资金,同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配套使用,扩大政府扶持资金的效用。 (三)加强项目协调。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凡引进国际知名服务型企业或国内服务业行业排名前10名的知名企业来我市投 资,以及新批准建设的总投资超1亿元的服务业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市级领导联系企业制度,有关部门全程跟踪服务,相关手续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办。 (四)强化市场监管。严禁向服务业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所有检查、罚款等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执行,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现代服务行业组建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服务品牌整合以及对服务产品技术创新的研究、交流和推广等方面的作用。 (五)加快人才培训和引进。引导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及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加强现代服务业相关学科建设,培养金融保险、信息技术、现代物流和中介服务等领域急需人才。多渠道、多形式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和高端服务人才,在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社会保障、子女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切实提供方便。 (六)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推动审批提速。规范对服务业企业的规费征收行为,落实我市权限范围内的税费优惠政策。每年排出全市重点发 展领域中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服务业重点项目,报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 研究批准后,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适当减收或免收。 (七)建立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建立现代服务业项目储备库,形成“建设一批、准备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滚动发展的项目带动机制。 (八)加强和完善现代服务业统计分析工作。通过对服务业的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加强服务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建立服务业发展的预警、预测和信息发布机制。 二○○九年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