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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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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黑龙江省  
【发文字号】 黑新出字[2009]6号
【发布日期】 2009-02-01
【实施日期】 2009-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新闻出版局,省农垦、省森工、哈铁系统新闻出版局(处),机关各处室:
  现将《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读暂行办法

  为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把握正确的出版导向,提高出版物质量,促进出版物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加强出版物审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是指在我省出版及在我省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版物审读是指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出版物的内容和社会效果进行的审读检查,并做出具有一定权威性的评价,也包括对版权登记作品的审查和对非法出版物的鉴定。
  第三条 出版物审读的宗旨是及时发现并指出出版物在出版导向、刊载内容、学术水平、编校质量、印刷装帧和出版形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导和督促出版经营单位依法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出版物质量和行业建设水平,促进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出版支持。
  第四条 审读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组织,实行归口管理。坚持重点审读、专项审读与日常审读相结合。重点审读和专项审读由局业务主管处室聘请专家或有经验的处内人员进行;日常审读由局业务主管处室提出意见,由局机关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审读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明辨是非,政治敏感性强,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熟悉新闻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出版业务,专业知识丰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3.知识结构合理,理论功底和学术造诣较深,具有较强的研读、研判能力和较高的文字水平;
  4.工作严肃认真,恪尽职守,客观公正。
  第六条 审读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坚持审读报告制度。应按照审读工作的标准和分工完成审读任务,重点审读和专项审读要按要求及时提交审读报告,日常审读要定期向业务主管处室提交审读报告。审读报告应本着准确、客观、及时的原则,恰当地提出审读意见。
  2.坚持要情通报制度。对审读中发现的重大政治错误、重大版面事故以及其他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一事一报,在第一时间向主管处室及分管局领导报告。
  3.坚持审读记录制度。依照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的《出版物审读记录》格式,认真将审读情况和审读结果记录在册,作为审读业绩考核的依据。《出版物审读记录》格式由各处室负责制定、印发。
  第七条 审读内容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出版物或版权登记作品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所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传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1.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低俗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二)出版物不得刊登非法广告或进行有偿宣传;
  (三)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出版物规格、开本、形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第八条 局业务主管处室应根据审读任务的要求,制定审读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审读任务下达给审读员;负责对审读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总结出版物审读工作情况,定期编发审读简报,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完成审读任务的审读员,由业务主管处室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给予相应处罚;对于未及时发现重大问题或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审读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审读员工作情况,由业务主管部门每月作出评价,评价分好、中、差三个等次,报主管局长审核,作为奖惩和核发审读费的凭据。
  第十条 审读费根据审读任务和工作量,参照出版物审读有关报酬标准计发,重点审读费和专项审读费不定期计发,日常审读费按月计发。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将视情节扣减审读费或取消审读资格。
  第十一条 审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遵照按劳取酬的原则,用于支付审读员的工作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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