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暂行)》已经2009年1月19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
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暂行)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市场就业自主创业,扶持各类企业特别是园区企业发展,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实现城乡和谐统筹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服务
1、各级就业服务机构都要设立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窗口,主动上门开展返乡农民工登记,及时掌握返乡农民工的愿望和要求。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着重引导他们进入我市工业园区企业就业。
2、积极引导有技术、有资金、有创业能力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重点是创办农产品加工业、县域中小型企业、乡村特色餐饮、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扎实推进农民工“回乡创业工程”。
3、降低农民工创业门槛,降低对农民工创业中注册资本的限制,放宽创业项目准入审批条件,清理、取消不利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用地、收费、工商登记、税费服务等方面扶持农民工创业。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服务承诺等,开辟农民工创业“绿色通道”。
4、加强培训提升农民工创业技能。对有培训意愿的农民工,要全部纳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采取发放培训券等形式,免费开展农民工阳光工程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将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纳入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同时,为培训者免费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发放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5、发挥创业服务机构功能。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依托劳动保障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和农业部门各级工作机构,完善创业指导中心工作机制,开展以项目开发、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小额贷款、跟踪服务为重点的“一条龙”服务。优先指导、扶持返乡农民工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它农村经济实体。
6、园区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机构要主动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调和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对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通过帮助开展在岗培训、调整计酬标准、减少劳动工时等办法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且裁减人员方案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7、各乡镇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密集的乡镇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返乡人员和在外成功创业人士联系会,鼓励和引导返乡人员有组织外出和就地就近在园区就业。鼓励和倡导成功创业人士多吸纳我市农民工到其企业就业。
二、加大财政支持
8、各级财政要加大农民工创业培训、技能培训、提升培训及阳光工程培训和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资金扶持力度。2009年全市用于上述免费培训补贴应不低于1500万元。
9、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筹集力度。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市政府要求,及时足额安排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确保全市2009年新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少于1430万元,其中市本级不少于500万元。
10、加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补贴投入。全市对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投入以及为返乡农民工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招聘人员而实行的免费职业介绍补贴不少于500万元。
11、加大返乡农民工扶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需购置农机具和发展农村沼气建设优先给予补贴,整合农业专项资金对返乡农民自主创业实行贷款贴息补助。同时,各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一定返乡农民工创业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引导、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
12、加大农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村、社区劳动保障事务工作站的经费投入,确保返乡农民工和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保障平台绿色通道的畅通。
13、设立农民工创业扶持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城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地方财政部分的补贴和贷款贴息等,引导激励农民工返乡创业自主创业。
三、税费优惠政策
14、在全市范围内营业税起征点不再划分区域,农民工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月营业额统一调高至5000元,并享受现有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15、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以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经批准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16、农民工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2年内减免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规费。
17、农民工新创办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属市、县(市、区)有权减免的各项规费予以全免,市及市以下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50%收取。
四、强化小额贷款扶持力度
18、加大对农民创业的小额贷款支持力度。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提供5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企业吸纳农民工达到总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2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重点支持返乡农民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服务业,创办农村经济实体。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属于政府贴息的要按照规定优先给予财政贴息,尽最大努力帮助其解决创业资金困难。
五、社会保险政策
19、对农民工新创办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在两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经批准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和利息。
20、农民工新创办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确实有困难的,除养老保险外,其他社会保险的可适当降低缴费比例。
21、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创业,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帮助其创业发展。对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与以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22、返乡农民工在外地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返乡农民工在工业园区企业继续参保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核定。农民工返乡务农的,其转移的养老保险基金可转入农村养老保险,重新到城镇就业或创业的可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23、返乡农民工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在外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在转回医疗保险关系时,可按照我省规定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省参保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六、资金补贴政策
24、劳动保障和农业部门要优先为返乡农民工发放免费培训券,组织返乡农民工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各类企业新招用的返乡人员组织实施技能培训和提升培训,按相关规定补贴培训资金。
25、工业园区企业招用返乡的40岁以上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和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所交费部分50%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26、工业园区企业招用返乡的具有中高级以上职业技能职称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七、基本生活保障
27、具有中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职称的人员,进行了失业登记,暂时未实现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发放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生活费补贴。
28、对城市困难群众、企业下岗职工和返乡农民工,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人员生活困难,且家庭人员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可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八、其他措施
29、对新创办企业的职工子女就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得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30、对返乡农民工子女就学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31、对返乡农民工新创办企业的住房需求纳入城市整体建设规划。
32、各公安派出所为外来暂住人员上门办理《暂住证》。对返乡人员创办的企业中高、中级人才以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根据本人申请,可将户口挂靠到本市亲属户口上。持有“外来投资者保护卡”的返乡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本市落户免费办理手续。
33、财政资金安排及奖励补贴由管辖地政府和税费受益财政负担。对税收补贴和奖励金额与企业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挂钩。
34、健全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挂点联系制度。各县(市、区)党政领导和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公安、税务、中小企业、工商管理等部门的领导,要与返乡农民工比较多的乡镇建立联系点,及时掌握情况,帮助返乡农民工解决实际困难,对返乡农民工创业进行帮扶和指导。
以上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