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春季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春季开学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成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继续保持收费政策稳定
2009年,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任何学校和地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增设新的收费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
各地应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后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洪教计字[2008]6号)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秋季高中收费工作的通知》(洪价行字[2005]34号)的规定,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办理收费。
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的空白作业本费严格按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对我市中小学生作业本收费标准的批复》(洪价行字[2008]25号)的规定执行,即每生每学期小学1-2年级6元,小学3-6年级8元,初中10元,严禁超标准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借读费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停止收取。各地、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
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实行公示制度,通过公示牌、公示栏等规定的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收入使用情况、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等在开学前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凡涉及学校收费政策变动的,各地、各类学校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各地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
二00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