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水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泸水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日
泸水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急处理,确保我县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三)总体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做到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疫情报告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诊疗、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快、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后,应立即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直接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立即派出兽医技术员深入现场调查核实,并报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立即派出具有防治禽流感专业知识的兽医2人以上到现场调查核实。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立即报告县畜牧兽医局和县人民政府,确保2小时以内能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经省级组织有关专家检测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后再按程序立即上报。对任何瞒报、漏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程序为:
(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防治禽流感专业知识的兽医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禽流感临床诊断指标的,诊断为临床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对现场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人员及时采集病料和血清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国家农业部公布。
四、疫情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一级疫情:
1.县内9个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疫区病禽数在10万只以上;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二级疫情:
1.在县内有3个疫点或两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在1个乡镇发生疫情的,列为三级疫情。
五、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乡镇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部门职责
1.县畜牧兽医局
(1)召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及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拟订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
(10)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县发改委:负责做好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3.县商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禽类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并积极做好疫区及其周围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隔离、消毒工作。
4.县科技局:负责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技术攻关的投入,做好防治技术储备。
5.公安、武警部门: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
6.县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灾救济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做好禽流感防疫物资购置、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的安排,并加强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8.县交通局: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农业部门设立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
9.县卫生局: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人群的预防工作。
10.县工商局:根据对疫区(点)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取缔非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活动。
11.县林业局:负责监测野生禽类,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12.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并及时向当地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13.边防武警部队:负责对进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打击走私禽类及其产品的非法行为。
14.宣传部门: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做好宣传工作。
15.县监察局:负责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下级指挥部履行疫情应急控制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16.司法、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级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农业部门,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有关工作。
17.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18.相关行业协会:应通报和教育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疫工作。
六、疫情的应急反应
总原则: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一)三级疫情应急措施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集病料,送省指定禽流感实验室诊断,必要时请指定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并按规定迅速报告疫情,同时报请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措施禁止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的物品流出疫区。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县畜牧兽医局必须立即召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启动三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
疫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家禽及家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县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
(二)二级疫情应急措施
1.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措施
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的乡镇要立即启动二级疫情应急措施,县人民政府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
2.县人民政府应急措施
县畜牧兽医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派人员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二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立即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州畜牧兽医部门,要求拨给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支持。
县人民政府及时研究并决定启动预案,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督促各乡镇和各部门落实各项措施。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将疫情及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上报县畜牧兽医局。
(三)一级疫情应急措施
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乡镇要立即启动一级疫情应急措施,县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迅速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县人民政府同时启动一级应急措施。
县畜牧兽医局应及时将疫情及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上报州畜牧兽医部门,并要求启动一级应急措施。
七、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建立县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
(二)资金保障。县级财政每年储备应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业务、疫情监控等资金。
(三)技术保障
加强和完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化验室建设,完善禽流感监测手段。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内的禽流感诊断。必要时把病料送省指定实验室进行禽流感病毒的分离鉴定和毒力测定。
(四)人员保障
1.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处理的依据。根据实际需要,县畜牧兽医局可及时调整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名单。
2.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八、其它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