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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征收反倾销税相关事项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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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号
【发布日期】 2009-02-02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征收反倾销税相关事项变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下同)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08%(海关总署2008年第82号公告和商务部2008年第84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KPX FINE CHEMICAL CO.,LTD.继承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在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本公告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23日起,对以韩国KPX FINE CHEMICAL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5.08%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61.1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9年1月23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由于上述韩国企业在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权利义务变更,造成的多征或少征反倾销税税款,海关应予以退还或补征。
  三、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2009年第2号公告

海关总署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2号

  2003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 
  2006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1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的反倾销税率进行调整。其中,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08%。 
  2008年1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08年12月22日, KPX FINE CHEMICAL CO.,LT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Ltd.)在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它权利义务,并提交了KPX FINE CHEMICAL CO.,LTD.股东大会决议、更名前后的事业者登记证及登记簿、更名前后的公司章程、更名前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更名后生产设备和供货关系及客户基础均维持不变的证明文件等材料以及相关公证和我驻出口国政府大使馆的认证文件。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反倾销调查原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作为原申请人对此发表了评论。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KPX FINE CHEMICAL CO.,LTD.名称变更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管理层人员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韩国KPX FINE CHEMICAL CO.,LTD.继承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Ltd.)在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5.08%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以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Ltd.)名称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2006年1月10日发布的2005年115号公告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61.14%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09年1月23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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