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及价格监测网点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8)3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是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及时掌握市场变化,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有效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预见性的有效措施之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的领导,在人员配备、经费及设备保障、工作任务安排等方面统筹协调,科学调度,合理安排。有条件的市、州及县(市、区)要在价格监测机构内设立专门的调查巡视工作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员承担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任务。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制度,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确保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对提供重要线索,主动、及时、准确反映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的单位和人员的要给予奖励,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三、为加强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的管理,《价格监测调查证》由省局价格监测机构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并每四年换发一次。开展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所需的《专项价格调查通知书》由省局价格监测机构制定统一的格式,各地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自行印制。
四、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列入全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和年度考核内容。省局价格监测机构对各市、州及价格监测网点县(市、区)物价局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定期通报考核检查结果。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进行考核检查。
二○○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