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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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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5-10-18
【实施日期】 1955-10-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密字第217号函请示“对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由司法部转来本院。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转业军人由部队带回的资助金,应归军人所有,在分家时,其他家庭成员不应将该资助金视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共同分受。如果资助金数量大,军人生活富裕,其他家庭成员生活困难,可采取调解办法,说服军人少分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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