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缓刑的具体适用问题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2-04-01
【实施日期】 1952-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缓刑的具体适用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法院:

      

        1952年4月1日政呈字第26号呈请解释政务院公布试行的“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的缓刑,应如何运用?经我们研究,提出以下意见,希作参考。

      

    死刑、无期徒刑的缓刑,是关押起来,强迫劳动以观后效。即在劳动中表现得好,原判死刑的,即可考虑改判为无期徒刑;原判无期徒刑的,即可考虑改判为有期徒刑。如果表现不好,拒绝改造,随时可以执行死刑、无期徒刑。这样广泛地运用了缓刑制度,不仅对犯人的惩罚改造起了很大的作用;同时强迫他们劳动生产,也减轻了人民某些负担。应在这些政策精神上去深切体会;在中央未作统一规定前,关于缓刑期间的长短,撤销缓刑的条件等方面,暂难作具体的答复。至于具体运用可根据犯人罪恶的大小轻重和具体情况来决定。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间,一般的应与刑期相等或较刑期为长;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对于犯人的教育改造是有好处的。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