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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绥远省人民法院(52)审行字第四号通报的意见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2-04-16
【实施日期】 1952-04-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绥远省人民法院(52)审行字第四号通报的意见的函

      

      

        绥远省人民法院:

        你院(52)审行字第4号通报为归绥县人民法院错判起义军人袁锦尚等3人死刑,指示所属各级法院对起义人员过去的反动行为应本既往不究的原则,不能再行追究查办。按一般情况,此类案犯如无严重罪恶,民愤不大时,可依通报内所提,“对起义人员过去的反动行为应本既往不咎”的原则处理;但如此种罪犯确属罪大恶极的分子且证据确凿时,亦应当依法严惩,不能一律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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