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公安部关于通缉在逃犯问题的联合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署  公安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2-05-23
【实施日期】 1952-05-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公安部关于通缉在逃犯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各大行政区分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各大行政区分署;各大行政区司法部、公安部:

        为了加强对一切潜逃之反革命罪犯及各种刑事罪犯的缉捕工作,以达迅速归案法办,特作联合通知,请各级法院、检察、司法、公安机关研究执行:

        一、凡潜逃之反革命罪犯及各种刑事罪犯(不论已监禁、劳改或未逮捕之现行犯)均由县以上公安机关通令查缉,但有关部门应将逃犯之姓名、年龄、籍贯、简历、罪状、照片、特征与社会关系等详告各该级公安机关,以便于通缉。

        二、各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署如通缉在逃犯各级公安部门应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