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全面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全面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意见
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是新时期农村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国第一次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强调,“要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经济发达、人口集中和环境敏感地区,加快建设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地区乡镇也要采取多种方式处理好生活污水”。目前,我市共有2847个自然村,由于这些自然村分布散、生活污水收集难,生活污水基本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沟渠、河道、池塘,导致农村地表水普遭不同程度的污染和富营养化,也污染了浅层地下水,是造成主要河道污染的重要原因。为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幸福江阴“处处都有好环境”这一目标,必须全面推进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一、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花两年时间,对城郊、镇郊80%以上的居民点的生活污水实行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对无法接管且规划保留的居民点的生活污水,采用高效、低耗、经济和维护简单的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实现污水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把203个规划保留居民点(100户以上自然村)作为重点推进目标。2009年,完成100个100户以上自然村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包括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集中处理点)。到2010年底,生活污水实行处理的规划保留的居民点(100户以上的自然村)达到80%以上。
2.执行标准:接入城镇污水厂处理的排放水水质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城镇污水处理厂Ⅱ级标准;采用集中处理点的出水水质原则上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的二级标准。
二、时间安排
1.前期准备阶段(1月—3月)。市政府出台江阴市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行动方案,确定挂钩责任部门,成立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推荐3-5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组织召开关于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大会暨处理技术推介会;各镇、街办制订农村分散式生污水处理实施方案并通过规划、环评及审批。
2.推进实施阶段(4月—10月)。各镇、街办根据实施方案全面开工建设,力争年内全面完成100个治理任务。
3.验收总结阶段(11月—12月)。对完成治理点组织实施验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推广先进经验。
三、资金保障
1.资金筹措。落实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关键是资金筹措,必须按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的力度。资金筹措采取“五个一点”,即到上级部门争取一点、市财政补助(奖励)一点、镇(街道)补助一点、村自筹一点、企业募集捐助一点的办法。
(1)上级部门争取一点。市级机关部门要利用中央扩大内需加大农村环境整治方面资金投入和加大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资金投入等有利形势,积极做好对上资金争取工作,在国家、省和无锡市各类资金中争取资金支持我市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
(2)市财政补助一点。根据向上争取资金情况,市财政补足集中处理点20万元(具体金额按验收情况确定)。
(3)各镇、街办补助一点。各镇、街办应安排适当资金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的最低标准为300—500元/户。
2.规费全免。在开展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过程中,需办理各类相关手续所涉及的各项行政性规费实行全免,环评费全免。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成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领导小组,由夏养波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财政局、建设局、农林局、水利局、规划局、发改局、环保局主要责任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市环保局主要责任人任主任。
2.明确分工。市领导小组负责督促、协调、考核验收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划环评,与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推荐适宜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负责工程的达标验收;规划局负责处理点的规划及选址的核定工作;建设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监理及工程验收;农林、水利和建设局等负责对上争取专项补助资金和相关手续办理;各镇、街办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各相关行政村为工程实施主体。
3.因地制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总的原则是:城郊、镇郊居民点的生活污水实行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对无法接管且规划保留的居民点的生活污水,应因地制宜采用高效、低耗、经济和维护简单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要符合“六项基本要求”,即一次性投入少、运行成本低、处理效果好、操作简便易行、维护管理方便、深受农民欢迎。
4.项目化管理。各镇、街办应对本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作出统一规划,明确符合各居民点实际的处理模式、截流方式和处理设施的选址等;规划和环评单位应对各镇、街办上报的规划采用的方式等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简化程序、及时审批;组织工程实施时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监理和审计等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