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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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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日政办发〔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2-11
【实施日期】 2009-0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市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目标和总体要求
  通过改革和发展,到2009年底,基本完成政会脱钩和职能分开。初步建立和形成适应日照产业特点、布局合理、环境优化、覆盖面广,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总体要求: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和积极拓展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把握行业协会的民间性、自律性、服务性特点,实行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规范运作、自律发展,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二、行业协会改革工作计划安排和实施
  (一)我市行业协会改革在前段调查摸底、制订分类改革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分两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2009年1月—12月)为改革实施阶段。基本解决政会脱钩,协会与政府职能、财产分开,机构分设、人员分离和公务员兼职问题。第二阶段(2010年1月—6月)为整改验收阶段。有关部门根据整改验收确认文件,对行业协会进行变更登记。
  (二)实行统一政策,统筹安排,分级实施,分层负责。市直行业协会的改革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区县及乡镇街道行业协会的改革,由区县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重点内容和任务
  (一)推进政会分开。现有行业性协会,要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确需兼职的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会关系。在政会脱钩的基础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各级政府部门要取消不适应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限制,为行业协会充分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环境。
  (三)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对行业协会接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由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购买,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
  (四)分类进行行业协会结构布局调整和优化。按照平等协商和会员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推动市、区县名称重叠、业务相同、会员交叉的行业协会,归并重组为新的行业协会;对行业覆盖面过宽,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分类拆细;对无办公场所、无活动经费、无专职人员、长期不开展活动以及服务能力差、运作不规范、违法违规的行业协会,要依法注销或撤销。
  要坚持“一市一业”的设立原则,同一行业内全市性行业协会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允许不同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部分同业企业集中、行业代表性强、产品或服务有比较优势的区县,可由区县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全市性行业协会。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鼓励适度竞争,推动行业协会向职能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五)积极发展新型行业协会。重点在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和其它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重点经济发展急需行业或领域,扶持、培育和发展一批按照市场化运作、功能齐全、行为规范、服务有效的新型行业协会。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在机构、人事、财务等方面要与政府职能部门分立单设。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所有制和经营规模的界限,保证行业内企业和其它组织平等的入会权利。
  (六)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各级政府部门要从体制、机制上保障行业协会自主开展活动,减少对行业协会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对其遵纪守法和履行政府委托、划转职能情况的监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政企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把好登记注册关,对不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不予登记。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对其履行委托、划转的职能进行指导和监管。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涉及行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等;研究制定事关行业发展改革和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对企业的重要监督检查、重大奖项的评审和重大处罚的认定、生产或经营许可及行业准入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定、行业劳模评审等,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八)认真落实完善推动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国办发(2007)36号和鲁政办发(2008)48号文件精神及国务院、省政府出台的推动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经贸委等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制订配套措施。
  四、规范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一)改革行业协会的组织体制和决策机制。坚持行业协会的民间化性质和“自愿发起、民主选举、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逐步实行自治性管理。健全行业协会的组织管理体制,推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权力和权力运行规范的法定化,完善监事会制度和政府监管机制,确保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机构。规范行业协会常设机构的管理,推行工作人员职业化。协会秘书长要逐步实行聘任制和职业化,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副秘书长及其以下人员要相对稳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搞好行业协会内部制度建设。行业协会要搞好业务发展定位,积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监督和联系会员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会议、学习、人事、财务、审计、监督、民主决策、请示报告以及劳动合同、对外交流管理等规章制度,科学界定各层级组织的职能和运作程序,做到以制度管会、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三)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的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实行财务独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等制度,使财产权属清晰,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且每年都要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行业协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行业协会的资产。
  (四)拓宽行业协会经费筹措渠道。在健全和规范会费收取、使用制度的基础上,鼓励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组织合法活动等多渠道筹措经费:一是可以通过承担政府授权委托事项、购买服务事项等获得工作经费;二是可通过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及开展培训、信息咨询等获得有偿服务经费;三是可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等获得协作和开发经费;四是可按照会企分开的原则开办非法人或法人经济实体,进行合法经营活动取得收入。
  (五)规范行业协会的收益和分配。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开展服务活动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评审以及资格考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凡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的,由财政和物价部门按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五、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
  市政府将成立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改革实施、政策制定、重点扶持和协同管理,推动行业协会规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作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使对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和其它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共同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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