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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暂停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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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湖南省  
【发文字号】 湘价商[2009]22号
【发布日期】 2009-02-11
【实施日期】 2009-0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暂停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暂停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暂停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决定暂停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自2009年1月15日起暂停收取,以出票时间为准。
  二、今后是否恢复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视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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