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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义务教育2009年春季开学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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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穗教基教〔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2-11
【实施日期】 2009-0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义务教育2009年春季开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有关中小学:
  为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认真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确保中小学新学期各项教育教学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9年春季义务教育工作督查的通知》(粤教基(2009)7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义务教育2009年春季开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 防止学生辍学及返校情况。包括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的意见》(粤教基(2008)4号),防止初中学生辍学及初中学生返校情况等。
  (二)课程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课程开设情况,是否按广州市课程计划开展教学工作,课程是否开齐,课时是否开足;教学用书情况,是否按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选用教学用书等。
  (三)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落实情况。包括利用寒暑假、节假日集体补课情况;学生考试情况,有没有组织区域性学科统考或各种形式的学科竞赛,有没有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排名,是否将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标准和晋升、奖惩、评优的唯一依据;学生的作业情况,作业的形式、内容及学生每天完成课外书面作业的时间;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情况以及其它减负措施等。
  (四)义务教育规范办学情况。包括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常态编班、合理配置师资的落实情况等。
  (五)《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粤教基(2007)66号)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方式
  自查与抽查结合,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学校进行核查,我局对各区、县级市所属学校及局属学校进行抽查。
  三、检查时间
  学校自查和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的核查要在2月28日前完成。我局将于3月1日至4月1日对我市辖内的学校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其他要求
  (一)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9年春季义务教育工作督查的通知》(粤教基(2009)7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开学检查和督查工作,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确保学生按时返校就学。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检查情况,适时发布通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督促落实各项措施,并于2月28日前将检查报告(包括电子文稿)报我局基础教育处。
  (二) 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实事求是开展检查,提高检查工作效率,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要通过检查发现存在问题,边查边改,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严格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联系人:梁多,电话:83185971,电子邮箱:
gzjjc@163.com)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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