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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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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潭政办发〔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2-11
【实施日期】 2009-0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增强工作的协调性、有序性和时效性,根据《市委常委参加重要公务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潭办发(2007)20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潭政发(2007)11号)、《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市级领导参加重要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潭办(2008)6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精简公务活动
  (一)市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安排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坚持勤政、廉政、善政,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少发文、发短文,少讲话、讲短话”的务实作风,做到会议精简、活动务实,使市政府领导从繁杂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调查研究,抓大事,谋全局,处理重大问题。
  (二)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
  1. 国家组织的会议、活动;
  2. 省委、省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
  3. 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会议、活动;
  4.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5. 市政协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6. 湘潭军分区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
  7. 各民主党派市委、工商联等组织的、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
  8. 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年度工作会议;
  9. 与其他省(市、区)、地(州、市)政府交往的活动;
  10. 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
  11. 其他重要活动。
  (三)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部门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一般性会议、论坛、庆典、剪彩、奠基、挂牌、揭幕、首发首映、地方节日、周年纪念、颁奖、演出等活动。但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会议、庆典、签约等活动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活动,可视情况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四)对来访的重要外宾、海外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其他各界要人,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见等外事活动。对重要来宾视情况可安排会谈、宴请或出席有关活动。
  (五)对来我市的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国内大型企业负责人和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以及各方面的重要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务实、精简、对等的原则,确定出席会见、陪餐、迎送和陪同领导。
  (六)对来访的其他省(市、区)、地(州、市)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和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同志,本着热情、精简和对等的原则,安排市政府领导会见、陪餐,视情况可安排陪同出席有关活动。
  二、严格报批程序
  (一)拟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主办部门要提前3至5个工作日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湘潭市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呈批单》,并详细说明活动的主办和承办单位,时间、地点、议程,参加活动的上级领导和相关人员,邀请理由,是否安排主持和讲话等,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
  拟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分别由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统筹协调安排。
  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各级各部门及各有关方面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呈送邀请出席公务活动的公文。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的活动,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可不出席。
  (二)邀请市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把关,提出建议,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邀请副市长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原则上按副市长工作分工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提出建议,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三)由市政府工作部门主办、承办、组织的重要会议、活动,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出席的,由主办、承办、组织单位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呈报方案,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四)市政府领导离潭出席国家或中央有关部门、省委、省政府或其他省(市、自治区)、地(州、市)举办的重要公务活动,按活动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商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活动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出席活动的领导审定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
  三、加强协调
  (一)各级各部门及各有关方面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尽量减少市政府领导公务活动。属于各级各部门自身职责范围的工作和活动,不得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
  (二)对各级各部门报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活动,市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审核把关,一般性活动可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三)市政府领导出市参加国家、省有关会议、活动,或者外出考察、调研,要向市长报告,并告知秘书长,以便统筹安排工作。
  (四)市政府没有进行认真研究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不得随意向外公布,也不得越级向上汇报。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  附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呈批单

  编号:09—
  邀请单位 日 期
  联 系 人 电 话
  活动内容
  拟办意见
  领导批示
  备  注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负责人:   承办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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