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行为管理的紧急通知
辖区各上市公司:
近期,青岛辖区个别上市公司因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受到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的非正式调查。为进一步规范辖区上市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等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切实提高辖区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辖区各上市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督促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自身股票交易行为,合法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股票,严禁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辖区各上市公司应立即组织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风险排查活动,查清查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提前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股票交易的合法合规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股票交易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辖区各上市公司应立即组织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后备人选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还应组织相关人员一并学习《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应立即着手组织将上述规定连同本通知的内容编制成手册,分发至公司所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手中,督促上述人员树立诚信、守法理念,强化自律意识,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
四、对辖区各上市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等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和我局、证券交易所将记录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各上市公司应参照《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界定。
六、接本通知后,辖区各上市公司应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青岛辖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承诺书”(见附件),并于2009年3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辖区各上市公司编制的相关手册应报我局备案,备案截止日期为2009年3月底。我局将对辖区各上市公司组织学习情况及风险排查情况保持高度关注并择机进行专项核查。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青岛辖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股票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股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本人承诺坚决遵守上述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承诺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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