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和管理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政府利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和政府融资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筹措的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要安排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计生、民政、体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和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重大产业结构调整项目;(五)国家和省建设资金安排的需市财政配套地方建设资金的项目;(六)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七)其他需要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其中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不足50万元的另行制定管理意见。对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合理分工,协同共管,权责明确;
—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审批程序;
—坚持以可研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严格预算管理和执行,最终控制决算;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科学合理安排工期,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坚持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立项审批、概算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及其他融通资金计划安排、资金核拨、工程预算审定、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批以及对项目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并对重点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完善审批程序,组织好项目实施
(一)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项目建议书报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报批、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报批等工作。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同时,项目业主应根据有关规定出具规划建设部门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财政部门资金来源审查意见等相关支持性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审查论证通过后批准。
初步设计审查和项目概算报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通过设计方案招标方式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完成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审查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参加;概算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审查后批准。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报批。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施工图审查按项目性质分别由建设和有关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查。预算投资超过概算投资10%的,项目概算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二)项目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当及时组建项目法人作为项目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及资产保值增值等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政府投资机构作为项目单位,对所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要求,依法实行招投标。中标结果作为政府投资计划、资金拨付和审计监督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采购文件以及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及时签订合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为主要内容进行监理。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具体实施细则,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过程中的变更,由项目单位提出,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征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总额;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总额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后,应当及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应当委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未经审核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资金管理
(一)加强计划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年度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立足当前,着眼长远;(2)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3)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4)优先安排扫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年度政府投资总额;(2)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预期投资效益;(3)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4)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5)待安排的预备项目;(6)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提出1—2年内拟建设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及资金情况审批立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优先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编制。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汇总项目后,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及衔接部门预算和政府投资其他融资计划情况,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规模总量,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要将建议计划反馈到相关部门,并召集相关部门集中进行研究后呈报各分管副市长征求意见,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于每年10底前,编制完成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后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总概算的审批后方可考虑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时,应当预留一定数额资金,作为增补项目的资金来源。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及时向各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依据投资计划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征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原则上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超过计划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二)加强资金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根据部门预算、投资计划、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核拨。项目单位凭批准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业主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特殊情况下,由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本着有利于项目资金跟踪监督的原则确定其他的拨款方式。
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纳入专户管理。政府融资项目的资金贷款、使用和还款要实现良性循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承贷公司向国家银行融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融资规模、用途,并负责按批准的筹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
项目单位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开设银行专户,设立基建财务账目,独立核算,规范支出程序,据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全部开支,并接受政府监管。项目单位应按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时反映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问题。项目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提供建设项目决算书,将完整的项目施工决算和财务决算资料送交市财政部门评审。
财政部门审定和批复的竣工决算,作为建设项目转入建设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的手续和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四、强化监督管理,实施责任追究
建立由市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稽查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和稽查,有选择地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价结论报告市政府。
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对于财政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可以向项目单位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或财政专管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全程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项目单位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会计、审计、评估、造价等相关中介机构不严格履行合同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意见有以下行为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超预算建设的;(3)未依法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4)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5)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6)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7)玩忽职守,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8)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9)未办理所有登记的;(10)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的行为。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咨询评估设计以及概算、预算、决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在3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中介业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1)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和市场监管的;(2)违反规定实施招投标的;(3)违反规定和未按规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的行为。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意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意见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