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返乡农民工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返乡农民工的帮扶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现就建立返乡农民工帮扶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帮扶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实施就业、创业、培训、社保等帮扶措施,使返乡农民工真正实现就业有门路,创业有扶持,培训有机会,维权有保障,生活有着落。
二、帮扶措施
(一)实施就业帮扶
1.拓宽就业渠道。充分发挥重大项目拉动就业作用,通过引进一批劳动密集型大项目,增加新的就业岗位,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组织引导返乡农民工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农村危房改造、农业结构调整等项目建设,为返乡农民工就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2.稳定就业岗位。主动深入用工企业,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稳定生产,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3.搭建就业平台。深入企业,广泛发动,积极采集和储备一批适合返乡农民工特点的就业岗位,定期举办形式多样的专场招聘活动,为返乡农民工就业搭建平台。认真组织实施好“春风行动”系列活动,采取送岗位进乡镇、进村组等行之有效的办法,把就业信息和就业岗位送到农民的家门口。
4.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和奖励机制。全面开展农村“零转移家庭”申报登记工作,对经公示确认的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动态掌握农村举家返乡农民工和“零转移家庭”的数量、结构、技能、就业意向等信息。建立农村举家返乡农民工和“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制度,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农村“零转移家庭”动态清零。对年内帮扶“零转移家庭”成员实现稳定就业的工作机构,给予200元/人的帮扶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实施创业帮扶
1.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镇发(2009)1号)精神,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将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范围扩大到农村,延伸到农民,及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扩大到自主创业、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工作机制。
2.完善创业服务体系。依托现有的就业管理机构成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大厅设立创业服务窗口,通过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不断优化创业服务,着力改善返乡农民工创业环境。
(三)实施培训帮扶
1.加大培训力度。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开工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的适应能力;围绕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的农业技能;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返乡农民工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2.创新培训方式。将返乡农民工培训纳入培训券补助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奖代补”范围。努力推进校企合作等多种培训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将培训班直接办到乡镇和行政村。
3.加大培训投入。把农村劳动力培训作为增加“三农”投入的重要领域,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补助标准,综合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为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在岗农民工和返乡农民工提供技能培训。
(四)实施社保帮扶
1.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对在务工地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返乡农民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做好返乡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全体城乡居民“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目标。
2.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快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动防控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信息。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
(五)实施生活帮扶
1.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民工是流动在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耕地仍然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从主动应对金融危机、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返乡农民工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返乡农民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返乡农民工帮扶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要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统筹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返乡农民工帮扶机制落实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完善返乡农民工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我市农民工外出就业意向和就业培训状况。各级财政、工商、税务、农林、教育、金融、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返乡农民工帮扶工作。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具体贯彻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