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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纳税期限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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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地税征函〔2009〕10号
【发布日期】 2009-02-11
【实施日期】 2009-0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纳税期限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青岛市国税局自2009年开始,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含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由原来的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市局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含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城建税及附加”)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税种登记的征收品目仅为增值税附征的,其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一个季度;
  二、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税种登记的征收品目既有增值税附征又有营业税附征的,其申报纳税期限暂不调整,仍为一个月。
  上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含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城建税及附加申报纳税期限的调整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修改税种登记信息。市局信息中心进行申报纳税期限的统一调整可能存在数据差异,请各基层局发现后及时对差异数据进行修正。
  特此通知。

征收管理处
税收管理一处
信息中心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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