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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土窑大东沟等五座市直原国有煤矿改制后生产经营安全监管下放所在县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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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山西省  
【发文字号】 朔政发〔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2-12
【实施日期】 2009-0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土窑大东沟等五座市直原国有煤矿改制后生产经营安全监管下放所在县区管理的通知

怀仁县、平鲁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市直白土窑、大东沟、下梨元、芦北、天峰五座原国有煤矿于2007年8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原托管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改革,彻底明晰了煤矿产权,已经改制为民营煤矿。因五座煤矿所在地均分散在怀仁县和平鲁区范围,且井型小、储量少,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方案要求,无法再单独保留。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白土窑、大东沟、下梨元矿生产经营下放到平鲁区管理;将芦北、天峰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60号文件精神属政策性关闭煤矿,下放到怀仁县监管。市人民政府要求:
  一、怀仁县、平鲁区人民政府接通知后要从全市煤炭工业发展大局出发,从区域整体规划的实际着眼,认真做好煤矿企业接收的各项工作。
  二、怀仁县、平鲁区人民政府将所接收煤矿要统一纳入县区整体规划中,根据实际资源赋存进行兼并重组,确保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不受损害,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三、要加强对接收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严禁组织非法生产,特别对已关闭煤矿要派人严看死守、严防死灰复燃。
  四、具体接收工作由市煤炭工业局牵头,组织所在县区和煤矿进行,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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