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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明确规划部门激光卡收费性质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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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价〔2009〕50号
【发布日期】 2009-02-12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明确规划部门激光卡收费性质及标准的通知

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重新明确激光卡收费性质和价格的函》(渝规函[2008]651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核定激光卡价格的复函》(渝价[1998]8号)精神,现就激光卡收费性质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激光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主体为重庆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
  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激光卡收费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按激光卡成本费取费,每张激光卡325元。
  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激光卡价格的复函》(渝价[1998]8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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