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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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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其他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9〕21号
【发布日期】 2009-02-12
【实施日期】 2009-0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宁市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南宁市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08)94号)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的评分细则,现制定我市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
  一、单位GDP能耗考核
  自治区对各市单位GDP能耗考核包括市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两部分内容。两项考核的分值分别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40分,节能措施60分。根据自治区的评分内容,现细化和明确市直各单位的任务与分工。
  (一)南宁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1.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1)建立我市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局、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统计局、南宁供电局。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
  牵头单位: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1)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
  ①万元GDP能耗指标的分解和落实。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统计局。
  ②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的分解和落实。
  牵头单位:市经委;配合单位:市统计局。
  ③建筑节能指标的分解和落实。
  牵头单位:市建委。
  ④燃油节约指标。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
  牵头单位:市经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
  ①公布当年全市和各县区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及其降低率。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委。
  ②公布全市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牵头单位:市经委;配合单位:市统计局。
  3.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1)加快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2)加快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委。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
  牵头单位:市经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①完成当年火电机组、钢铁、水泥、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淘汰落后产能目标。
  牵头单位:市经委。
  ②完成当年铁合金、电石淘汰落后产能目标。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建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经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
  (2)加强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全社会)、经委(工业)、建委(建筑)、交通局(交通)。
  5.节能技术的开发和推广情况。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2)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研发资金投入,节能减排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全社会)、经委(工业)、建委(建筑)、科技局(科技)、交通局(交通)。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全社会)、经委(工业)、建委(建筑)、科技局(科技)、交通局(交通)。
  6.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
  牵头单位:市经委;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南宁供电局。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
  牵头单位:市经委(工业)、建委(建筑)、质监局。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
  牵头单位:市建委。
  7.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出台和完善节能相关规定等。
  牵头单位:市经委;配合单位:市建委、交通局。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
  牵头单位:市经委(工业)、建委(建筑)、质监局、监察局。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牵头单位:市经委(工业)、建委(建筑)、交通局(交通)、质监局。
  8.落实节能基础工作情况。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
  牵头单位:市经委。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经委。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
  牵头单位: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科技局、交通局、质监局、统计局,南宁供电局。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经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统计局。
  (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1.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节能量、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2.牵头单位:市经委。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3.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和落实情况。
  (二)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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