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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农村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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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卫农社字〔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2-12
【实施日期】 2009-0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农村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局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2009年全市农村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2009年全市农村与社区卫生工作要点

  2009年全市农村与社区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卫生工作的大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出发,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农村与社区卫生工作,为推进城乡居民健康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一、农村卫生
  (一)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机制,2009年新农合的筹资水平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完善稳定的新农合筹资增长机制、新农合基金监管、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与服务的配套政策,逐步把新农合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保证新农合工作健康发展;加强对新农合资金筹集、基金运行、经办机构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重点提高补偿水平,适当增加门诊补偿,扩大受益面,把实行市、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报销定点医疗机构。
  (二)积极推行以市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工作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工作。加快农村卫生管理、运行机制改革,加大卫生院上划管理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引导群众参与管理,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基层卫生工作的重要标准,努力向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适宜、低廉的卫生服务,召开现场会,推广胶南市、镇、村卫生一体化建设经验,促进“一体化”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三)抓好村卫生室建设与乡医培训工作。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意见》,重点对2006年达到规范化标准的卫生室进行升级达标建设,重点突出业务用房整修、基本设备配置等项目,力争在2年内全面提升全市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加大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使农村居民能够就近获得有效、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和预防保健服务。
  (四)改革卫生支农模式,提高卫生支农水平。继续开展新型卫生支农服务工程,重点做好对口支援工作,城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都要开展对口支援镇卫生院工作;严格督查卫生支农工作开展情况,切实抓好人员到位和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认真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定期到中心卫生室坐诊,协助当地卫生室做好医疗技术的“传、帮、带”。
  二、 社区卫生
  (一)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09年底,全市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实现标准化建设目标。按照卫生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要求,进行房屋、设备、人员、业务、服务功能等方面标准化建设,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市级统一验收和重点评审,提升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水平。
  (二)推进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积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在市南区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加强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调研论证,加快推进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有条件的农村区市要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工作。
  (三)做好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的相关工作。完善和落实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府投入、基础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制度,建立城市医院、预防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切实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性作用,完善二、三级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度。加强全国重点联系城市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市财政、编制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争取尽快成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
  (四)进一步加强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社区基本药品“零差率”招标、配送、销售、补偿政策,改革管理办法,加强政府对社区药品“零差率”工作的宣传、监督、管理、考核,奖优罚劣,进一步推动社区药品“零差率”工作发展。
  (五)推进全市镇(街)卫生院、村(居)卫生室转型工作。重点推进全市镇(街)卫生院、村(居)卫生室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年内完成街道卫生院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转型,有条件的居委会卫生室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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