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有关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
为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及国家和省有关配套文件规定,规范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解决一些企业对8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实施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执行的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8号令及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等配套规范性文件,提高有关人员的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和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安全许可申请工作严谨、有序。
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业绩良好的安全评价机构和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进程,及时提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申请,并及时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和报送试生产(使用)方案,未经安全许可或未取得安全许可前不得建设。
四、在向安监部门提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前,应明确界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范围,详细了解和掌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选址的周边情况,确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文件、资料,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提交。
五、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和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内部审查,尤其是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内容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中“申请单位意见”栏内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中“建设单位”的“意见”栏内(如果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六、认真整理汇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试生产(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包括变更的内容),编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和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并汇编成册。
七、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阶段安全许可工作的需要,通知主要承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地质勘查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的单位,协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的审查工作。
八、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觉接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汇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反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建议。
九、建立健全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的申请和报送工作责任制,并制定申请和报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办法,于2009年3月31日前分别报省安监局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省管企业还应按规定报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各市安监局要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包括原有的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近几年被中央和省管企业收购或兼并的企业),督促这些企业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相关工作,杜绝越权审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行为,并将这些企业及其上一级中央和省管企业的名单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省安监局危化处。
联系人:白冰
联系电话:0531-81792210/81792209(传真)
电子邮箱:whc@sdaj.gov.cn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