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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孤残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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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其他机构  山东省  
【发文字号】 威政办发 〔2009〕40号
【发布日期】 2009-02-13
【实施日期】 2009-02-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孤残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孤残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残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威海市民政局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  为进一步维护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孤残儿童保障工作再上新水平,现根据山东省民政厅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07)10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残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孤残儿童是指失去父母或事实无人抚养的0—18周岁的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是社会上最困难最需要关怀的群体。据不完全统计,我市现有孤残儿童约300人。发展儿童福利事业,保障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孤残儿童保障工作,相继实施了农村孤残儿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城市孤残儿童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等措施,保障了孤残儿童的基本生活。随着形势的发展,孤残儿童保障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集中供养率偏低、保障标准偏低等,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孤残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孤残儿童保障职责,抓好孤残儿童保障任务的落实,切实维护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明确孤残儿童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孤残儿童保障一体化的原则,加快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残儿童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使孤残儿童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孤残儿童的基本生活,维护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和其他儿童一样在同一片蓝天下茁壮成长。
  基本任务是,倡导法人监护、家庭收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社会助养等多种养育模式,逐步形成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照顾为依托、机构养育为骨干的孤残儿童救助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孤残儿童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孤残儿童生活保障水平,
  三、全面落实孤残儿童保障工作措施
  (一)不断提高孤残儿童保障标准。按照城乡一体化原则,统一孤残儿童保障标准。  自2009年1月1日起,集中供养的孤残儿童按每人每月840元、家庭供养按每人每月600元的供养标准进行保障。集中供养孤残儿童的供养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家庭供养孤残儿童的基本生活费,由市财政和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财政按2:8的比例负担,实行社会化发放。同时停止农村孤残儿童享受的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和城市孤残儿童享受的城市低保待遇。要建立孤残儿童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将其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同比例、同时间增长。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依法被收养的孤残儿童,自收养之日起停止政府保障;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自找到父母或其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时起停止保障;具备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孤残儿童成年后,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停止政府保障;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孤残儿童成年后,按“三无”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孤残儿童就业后,由孤残儿童原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停止政府保障。
  (二)做好孤残儿童安置工作。市儿童福利机构是负责全市范围内孤残儿童、社会弃婴弃儿、艾滋病致孤儿童、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儿童和无人抚养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收养、教育、医疗、康复工作的专门机构。今后,凡是符合送养条件的孤残儿童,在征得法定监护人同意后,都可以送市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做到愿进全收。对因各种原因不能入住市儿童福利机构的孤残儿童,要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残儿童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人员或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由孤残儿童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残儿童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由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养育;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残儿童,除在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安置外,还可以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对“事实收养”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决,符合收养条件的,要及时依法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切实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在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救助和教育时间,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未成年人,可由市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由市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三)扎实做好孤残儿童的教育、医疗、就业等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孤残儿童,当地学校都要准许就读。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孤残儿童要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录取的孤残儿童,要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要对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办的特教班给予指导和支持。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残儿童成年后,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和考入公办普通高中的,由儿童福利机构继续对其提供生活保障;孤残儿童考入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由孤残儿童原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继续对其提供生活保障。要将孤残儿童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保证每名孤残儿童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孤残儿童患病救治费用较高的,在大病救助工作中适当予以倾斜。落实患艾滋病孤儿的各项医疗优惠政策。孤残儿童成年后,各级要采取得力措施,帮助其就业,有关部门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需参加职业培训的,要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需贷款自主创业的,要按政策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要扶持其从事农业生产,或引导、帮助其进城务工。
  (四)因地制宜解决孤残儿童的住房问题。将孤残儿童纳入住房救助体系,对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无房孤残儿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解决。孤残儿童的房屋维修工作,由孤残儿童原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居住在农村无住房的孤残儿童成年后,原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和镇级政府要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其建房。
  (五)依法保护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农村孤残儿童的土地承包权益。已经取得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不得因其父母死亡而非法收回或者调整孤残儿童所承包的土地,发包方可以帮助其流转土地,收益归孤残儿童所有;未取得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在依法被收养后,所在村(居)应将孤残儿童视同本村(居)的成员,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同其他村(居)成员一样平等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严肃查处遗弃儿童、虐待儿童及侵犯孤残儿童合法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残儿童进行扒窃、盗窃、乞讨牟利的违法犯罪分子,及时解救被胁迫、诱骗、利用的孤残儿童。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开展针对孤残儿童的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孤残儿童。要加大对孤残儿童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利用“六一”儿童节、“助残日”等时机,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动员和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孤残儿童福利事业,为孤残儿童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切实加强对孤残儿童保障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残儿童保障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健全保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满足孤残儿童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民政部门是承担孤残儿童保障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牵头作用,针对孤残儿童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认真研究对策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落实好孤残儿童保障的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要定期对孤残儿童进行普查,掌握情况,建立档案,发放《儿童福利证》,作为孤残儿童依法享受保障政策的依据。财政部门要将孤残儿童保障资金纳入预算,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并设立孤残儿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施专项保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为孤残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制定并落实孤残儿童医疗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残儿童医疗服务工作。要采取多种途径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必要的帮扶。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在晋级、技术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与社会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公安部门在接到弃婴、弃儿(疑似)后,要及时将弃婴、弃儿(疑似)送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体检或救治,办理弃婴、弃儿(疑似)发现者《捡拾人捡拾证明》(陈述笔录)和公安机关《捡拾儿童报案证明》,并积极开展弃婴、弃儿(疑似)的身源查找工作。对身源无法查明或确认事实无人抚养的,要及时向民政部门移交弃婴、弃儿(疑似)及有关材料。对已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及时为其办理户口登记(迁移)手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及时、如实地为收养孤残儿童当事人出具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司法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确保各项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推动全市孤残儿童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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